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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红星企业集团客商投资优惠办法

    根据国家法律,法合本集团实际,按照“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向前来投资合作的客商提供以下主要优惠待遇:
适用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集团外、境外投资者,不限地域、经济成份和投资方式。
财政扶持
    第二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内客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在已足额上缴各种税收后,前二年县财政按税前利润30%予以返还扶持。后三年县财政按税前利润的15%予以返还扶持。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客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的扶持政策后,经县政府批准,可在批准期限内,在足额上缴税收的条件下,县财政按税前利润的15%予以返还扶持。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客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在已足额上缴各种税收的前提下,前两年县财政按税前利润的25%予以返还扶持,后三年县财政按税前利润的15%予以还扶持。
    第三条:客商投资者用投资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扩大规模、增加注册资本的,或作为资本投资兴办新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在足额缴纳各种税收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按再投资部分的13%予以返还扶持。
    第四条:新办的客商独资(生产性)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征收属地方财政所得的部分,由县财政每年按10%予以返还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客商独资(生产性)企业,在其完成全部投资后,五年内增值税征收属地方财政所得的部分,由县财政每年按40%予以返还扶持。
    第五条:凡从事生产饲料、农膜及部分化肥和农药等支农产品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以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的客商投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包括荒山、荒地、荒坡、荒水)的,而且投入达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客商投资企业,自有营业收入起,三年内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县财政按80%予以返还扶持。
    第七条: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足额征收后,由县财政按100%予以还扶持。
    第八条:客商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足够征收后,由县财政按100%给予以返还扶持。
    第九条:客商投资兴办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已足够上缴各种税收后,由县财政在五年内按其税前利润的30%予以返还扶持。
土地优惠
    第十条:客商投资企业所需用地,可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60年;工业、种植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十一条:客商投资企业在红星经济开发区内新办企业需要用地的:出让地价为每亩3万元人民币,首期只需付总地价的20%款项即可使用“四通一平”(通水、电、路、讯、平整土地)土地;使用没有“四通一平”的土地,出让地价为每亩0.5万元,首期只付总地价的20%款项即可使用土地。余款在开业三年内付清并取得完全土地使用权。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赠送土地10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赠送土地2亩,以此类推。
    新办工业企业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一年内每上交10万元税收的,一次性奖励土地1亩。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特别大、科技含量高或劳动用工特别多的项目,其用地价格更为优惠,具体价格可另行面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客商独资企业所需用地,可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不得抵押、出租或私自转让。
其它优惠
    第十三条:客商投资者来我集团投资办企业时应及时到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登记,并办理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投资商证》,对持此证者,县内部门及人员应该尊重客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及时提供工作便利,对其生活各方面提供方便,其子女在县属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第十四条:优先安排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和通讯设施,免收新办生产性客商投资企业的水、电增容费。
    客商投资企业在红星经济开发区投资工业企业:水价降为0.8元/吨;月用电量在10万度以下电价降为0.52元/度,月用电量在10万度以上电价降为0.5元/度。
    第十五条:客商投资企业有依法自主经营权,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自主招收员工;自主确定工资、福利标准;为了让利于客商,凡在东乡县招收当地劳动用工,一般普通工月工资控制在500元以内、技术工控制在800元以内,县劳动部门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免费帮助投资者培训招收上岗工人。
    第十六条:凡涉及到客商投资企业的行政、行业收费,有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没有下限标准的按标准减半收取。
    对在红星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的客商企业实行零规费制度(只交一税二费:正常税收、水费、电费)。
    第十七条:实行执行公务备案审核制度。各行政职能和行业主管部门到客商企业执行公务必须持备案单,否则视为“三乱”行为:公、检、法部门除办理刑事案件外,一般的治安案件、经济案件以及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持备案单执行公务,同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得随意搜查私人住宅,冻结、查封企业帐号、资产。
    第十八条:设立东乡县经济发展投诉中心暨“经济110”办公室,专门受理涉及各类企业的“三乱”行为、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投诉,“经济110”受理投诉后将从速查结案件。
    第十九条:县“集中办事大厅”优先为客商投资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可代理外商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客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省政府、抚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优惠办法未尽事宜,而客商又有需要的优惠待遇,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另行商议。
    第二十二条:集团授予招商引资办公室对上述条款解释权。本优惠待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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